醫藥網9月15日訊 物料管理是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關鍵要素之一。新版GMP涉及物料管理的條款幾近三分之一。盡管條款的相關規定已經比較具體,操作性也比較強,但在實際工作中,仍然會碰到一些對概念不夠明晰、把握不準的問題。筆者提出幾個具體問題,供大家討論。 對“一物一碼”的理解 GMP第112條規定,企業倉儲區內的原輔料均應當有適當的標識,標明物料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。GMP第182條規定,企業的物料應當有編號(或代碼),并制定編制編號(或代碼)的操作規程,確保編號(或代碼)的唯一性。 依據上述規定,藥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須由企業賦予代碼,并要確保代碼的唯一性。為了保證做到代碼的“唯一性”,一種物料只能賦一個代碼,不允許出現一物多碼現象。 何謂“一物”?品種名稱、規格、質量標準均一致卻產自不同廠家的原輔料,是否可以視為“一物”?筆者認為,編制物料編碼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有效防止混淆、差錯,并便于追溯,而如果將來自多個廠家的同一物料使用同一編碼,將不利于產品質量追溯。 有鑒于此,對于來自不同廠家、名稱與規格等相同的物料,仍然建議使用不同的物料代碼。也可以在通過基本碼后綴區分碼。比如某企業生產的克霉唑制劑,其原料藥采購自A、B、C3個廠家。企業給克霉唑原料藥賦基本碼Y001,又根據生產廠家的不同,賦碼Y001-1、Y001-2、Y001-3,分別指代3個企業的產品。 此外,同一企業的產品,包裝規格不一,同樣需要后綴識別碼予以區分。對一物一碼中“一物”的理解,顯然不能僅僅理解為同一品名的物料。名稱雖同,生產廠家不同,便不能視為“一物”。 復驗期之誤 目前,在不少藥品生產企業,仍然存在對復驗期的理解偏差,以至出現標簽標識上種種標示之誤。一是不分品規,均標注復驗期。其實,對已經標注“有效期”的原輔料,除了個別特殊品種,可以不再標注復驗期。二是實施統一的復驗期。將各種物料的復驗期均定為兩年或3年。物料復驗期的制定,同樣需要不斷積累穩定性考察數據。應根據不同物料的特點,制定不同的復驗期。三是頻繁復驗。有的企業對超過兩年或3年的物料,每隔3~6個月復驗一次。這樣做,顯然也是缺乏科學依據的。正確的做法,應該是穩定性考察積累數據,加上通過相關科學文獻支撐,合理確定復驗間隔。 另外,有的企業對復驗期的確定“計算錯誤”。比如,有的企業規定,物料復驗期定為兩年,卻是從進貨入庫開始計算。有的物料在購進入庫之前,已經在流通環節“轉悠”一年多。復驗時間必須從產品出廠之日計算,否則復驗期的確定就失去了意義。 部分企業機械地嚴格執行“復驗期”。有的企業規定,物料復驗僅限一次,復驗合格后,繼續使用一年后,不得繼續使用。其實,有些物料(包括一些化工原料、包材)的質量比較穩定,存儲時間的長短對產品質量的影響很小,完全可以延長使用周期。 能否混合投料? 那么,來自不同廠家的同品種原輔料,是否可以混合投料呢? 根據現行藥品監管有關規定, 制劑生產過程中可以使用來自不同廠家的原輔料,但必須按要求做好相關的驗證與補充申請或備案工作。GMP對原輔料的變更控制和產品質量回顧均有具體規定,相關規定不排除企業根據需要,新增制劑產品的原輔料供應商。 同一制劑品種使用的同一原料藥,可以采購自不同的供應商。那么,是否意味著同一批號制劑投料過程中,可以使用不同廠家生產的同品種原輔料?對這個問題,GMP條款中沒有具體規定。 筆者認為,GMP的基本原則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的污染、交叉污染以及混淆、差錯等風險。不同廠家生產的同品種原輔料,均經購進驗收檢測合格,從理論上講不存在混淆、差錯等問題,但也存在一個最大的風險,就是不利于產品質量問題的追溯。 制劑生產過程中,各種工藝參數的控制,各類操作規程的執行,各種風險因素的作用,都可能對最終產品質量帶來影響。如果存在混合投料問題,一旦發生質量問題,調查認定就會比較困難。同時,從產品質量回顧的角度,混用不同廠家的原輔料,也是不可取的。即使同一廠家的原輔料,如果其批次不同,也應盡可能避免混合投料。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隨著藥品生產企業兼并、重組的不斷增加,大型制藥集團下轄的分公司也越來越多。不少原來的獨立法人,被大公司收購兼并,不再單立門戶。 公司重組以后,在物料管理方面也隨之出現了一些新問題。比如,有的企業的物料均由集團總部負責采購,分公司只是從總部調撥;有的企業則統分結合,部分物料由總部采購,部分由分公司自行進貨。在倉儲管理方面,也出現了不少帳物難以“同步”的現象。如果嚴格依據GMP要求,這些問題都屬于“缺陷”,但企業也有自身的辯解理由。 如何妥善解決此類問題?筆者提出以下思考:第一,無論是總部還是分公司,都應該建立嚴密的管理規程與操作規程。物料管理是GMP管理的核心之一,所有環節必須無縫對接,絕不能出現兩頭都管、兩頭都管不實的狀況。第二,要明確責任主體。盡管有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,但獨立接受GMP認證檢查,就必須符合GMP條款要求。從這個角度講,分公司就是責任主體。第三,分公司必須保證能夠隨時接受各類數據可靠性檢查。在檢查過程中,分公司不能以數據(包括各類文件)由總部控制為由而無法提供。第四,分公司應該具有相對獨立并且符合GMP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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